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流域水资源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流域的综合规划,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