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