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教育各民族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民族歧视,禁止制造民族分裂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