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可以报经该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