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必须冠以“连南瑶族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