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有效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