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其职权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当模范执行本条例,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自治县每年开展一次党的民族政策和本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