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其职权范围内的实施办法。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当模范执行本条例,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自治县每年开展一次党的民族政策和本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