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的年度财政预算需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需要调整或部分变更的,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每一财政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