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自治县在核定人员经费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规定新增支部分,自治县财政无力支付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自治县依法设立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用于民族地区特殊性的支出。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