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统一规划,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业,加快公路干线和乡村道路建设、改造和养护,并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县道和乡村公路建设、改造资金的倾斜照顾。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