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立足本地资源发展地方民族工业,扶持乡镇企业,鼓励发展个体、私营工业。自治县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机构。自治县因地制宜发展森工、建材、能源、采矿、纺织、保健食品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工业。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