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矿产资源。对于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后,在指定的范围内勘查、开采。自治县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