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除适用国家法律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外,还应执行本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