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使用普通话或当地通用语言,法律文书使用汉字。对不通晓普通话或当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少数民族当事人案件的时候,应当有少数民族的审判员或陪审员参加。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