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并有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