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根据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