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求职与招聘第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聘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三)向被招聘人员收取招聘费用;(四)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五)向被招聘人员收取抵押金或者保证金;(六)扣押被招聘人员身份、学历等证件;(七)随意到处张贴、发布招聘广告。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