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聘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向被招聘人员收取招聘费用;

(四)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五)向被招聘人员收取抵押金或者保证金;

(六)扣押被招聘人员身份、学历等证件;

(七)随意到处张贴、发布招聘广告。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