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第十一条有效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二)提供虚假供求信息;(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介绍职业;(四)为无合法有效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五)超标准收费;(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