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有效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