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择业求职者,可以凭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或者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方式求职。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