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列人员无偿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服务:

(一)残疾人;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三)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

(四)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以上规定的无偿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劳动保障培训就业经费中列支。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