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犬只留验场所对接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应当建立接收犬只档案。犬只留验场所接收的具备饲养条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领养。对无人领养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犬只留验场所可以以适当方式进行处理;对其中继续留养的犬只,犬只留验场所应当进行传染病检验、免疫和必要的治疗。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