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不能自行妥善处理犬只尸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犬只尸体送卫生处理单位作无害化处理;卫生处理单位处理犬只尸体不得收费,并应当出具相关处理证明。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