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流浪犬只,应当在七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未予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