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流浪犬只,应当在七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未予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