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畜牧兽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可以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