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贫困残疾人或者贫困家庭是指领取了下列任何一项证明的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家庭:(一)《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三)《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本条例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贫困家庭收入水平但明显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情形,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