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无抚养、赡养、扶养能力的,按照下列规定获得救济:(一)属于城市户籍的残疾人,享受全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二)属于农村户籍的残疾人,由区人民政府纳入五保供养。市残疾人安养机构和本市其他安置收养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前款规定的残疾人入住。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救助。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