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政府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接收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且减收一半以上比例的培训费用。残疾人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职业技术培训,免交培训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