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未经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传播残疾人的医疗资料、康复资料或者其他个人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