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康复与医疗第十四条已修改残疾人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医疗和康复训练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费用,其中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免交康复训练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