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本市实行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制度。民政、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管理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儿童登记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