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侵占和私分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资金和物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