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应当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职工不足二百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街道、镇的总工会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