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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七条
已修改
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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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