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职工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