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下列方式或者手段,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一)拒绝为上级工会派员到本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

(二)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或者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威胁职工;

(三)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其他方式、手段。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