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征求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的意见或者未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上一级工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