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工会对单位裁减人员实施监督。单位违法裁减人员的,工会应当要求单位改正。单位不予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