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工会对单位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为,应当要求单位纠正。单位不予纠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