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工会有权就职工劳动权益等事项,代表职工与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单位收到工会书面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工会进行协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