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条已修改企业改制、转制的,企业工会应当自企业改制、转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选举产生新的工会委员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