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