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征地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受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对建设项目组织征地调查,编制征地方案;
(二)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发布征地公告;
(三)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确认;
(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和被征地单位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调查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
(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告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逾期应当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