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第十条已废止超过公告规定或裁决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因征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