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超过公告规定或裁决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因征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