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引进技术和设备,其中国内无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同时引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禁止将国外、港澳台地区和省外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垃圾转移到省内贮存和加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产生严重污染的工艺、产品和材料转让或承包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与个人使用或处理、处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