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提前申报,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