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提前申报,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