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新建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小造纸、小电镀、小硫磺、小黄磷、小冶炼等生产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作出规划,限期治理或转产。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