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负责依法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对影响环境的生产、经营、开发活动进行现场环境监督管理。

县环保部门配备或聘任的专职或兼职环境监理员,负责乡镇区域内的环境监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