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省环保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实行环境监测资格质量审查制度。
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所提供的环境质量报告和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监测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所提供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管理和执法的参考依据。
对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同级或上一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进行技术仲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