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

(二)宣传志愿服务理念;

(三)培训志愿者;

(四)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志愿者;

(五)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六)用于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基金会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